2005年2月1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改革审判委员会
陈有西

  司法改革,法院无疑是重头戏。最近,有媒体披露最高法院权威人士的一些改革思路,听起来还是有很多新东西的。其中之一,就是一直来毁誉不一的审判委员会问题。
  审判委员会,不搞法律的人,并不明白其真正的作用,只要披露一点,就足以让人刮目相看:所有的死刑判决,都是由省以上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。因此,这个机构绝对是中国司法中非常重要的机构,是法院内部设立的最高审判组织。但在《法院组织法》的规定中,这个组织的主要功能并不是判案,而是总结审判经验,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。
  审判委员会是新中国司法的创造。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强调“集体研究决定”,对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,防止司法不公,监督和纠正法官个人判案的失误和徇私,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;但同时,也对落实错案责任追究,防止内部操作等有消极影响。《北京青年报》报道,2004年,福建周宁县法院对该县公安局副局长强暴少女案重罪轻判,引起社会的强烈谴责。后经查明,该法院由8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中,有5人明确表示自己不熟悉刑法,且审判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没有参加该案的庭审。于是在该案的主审法官被买通后,审判委员会便以走过场的方式,批准了主审法官的判决。该县法院副院长称,就该案而言,“新闻媒体的法律水平比周宁法院的法官高”。其实,由于“集体决定”的保护伞,责任落实不到人,审的和定的都没有责任,办案法官容易敷衍塞责。
  最高法院的一位领导指出,在实践中,审判委员会制度暴露出一些与现代司法不相适应的矛盾,主要是组织形式行政化、存在“审而不判、判而不审”现象、以“会场”代替“法庭”等。没有参加案件审判和证据质证的人开会研究决定一个案件的结果,而这种判断的依据,仅仅是一个主审法官的汇报。法官如果进行引导性的汇报和举证,往往可以直接左右审判委员会的最后决定。如果委员们是缺乏专业知识的,或者是不负责任的,这种讨论结果就更可怕。
  最高法院改革的思路似乎是明确的:力图从组织形式、工作程序和裁判公开等角度,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,克服目前存在的上述缺陷。正在讨论修改的改革设计提出: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高水平的职业法官组成,使之切实成为一个审判组织,彻底改变过去的行政化色彩,完成其司法化的转变;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,不能像过去仅仅是开会“讨论案件”,而必须依法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,使工作程序诉讼化,杜绝听汇报、开小会;针对过去议决结果神秘化的缺陷,要求审判委员会作出的裁判,应公布参与作出决定的人员名单、裁判结论和裁判理由,使之透明公开,体现裁判过程。这些要求如能真正实现,我国法院的审判质量无疑会有实质性的提高。